摘要: 違憲審查并非獨一的憲法實行方法,憲法的周全貫徹實行還需追蹤關心和器重其他實行方法。除了違憲審查、憲法遵照、依憲立法等方法之外,我國憲法還可以並且應該在通俗的法令實用中經由過程“依憲釋法”的方法得以實行,這是當下中國憲法實行的主要之門。寬大司法者和行政法律者在實用法令處置詳細案件時,應該展開“依憲釋法”,即按照憲法的規則及其精力來說明所要實用的法令條目,使憲法在法令實用中得以直接實行。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可讓中國憲法在當下普遍實行起來,并有利于保護法制的同一,有助于憲法文明的建構,應該予以高度器重。
要害詞: 憲法實行 實行方法 法令實用 法令說明 依憲釋法
憲法的性命在于實行。我國現行憲法公布實行30多年來,應當說在國度經濟、政治、文明和社會生涯中施展了主要的感化。但同時也要看到,憲法的實行狀態還存在不盡人意的處所,一些分歧水平的違憲景象依然存在。憲法的周全貫徹實行,還需求全社會作出進一個步驟的盡力。憲法的實行是我法律王法公法學界一向追蹤關心和研討的熱門題目。對于憲法的實行,持久以來法學界一向重點追蹤關心違憲審查,誇大違憲包養網 審查是憲法實“丈夫。”行的保證,這無疑是對的的。但是,違憲審查不是憲法實行的獨一方法,對于憲法實行的其他方法,我們異樣必需予以充足器重,只要如許才幹“把周全貫徹實行憲法進步到一個新程度”。為此,本文擬會商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題目,探討當下中國的憲法實行之門,以期為我國憲法的周全貫徹實行供給一種思緒和實際支撐。
一、法令實用中憲法實行的方法
關于憲法實行的方法,學者們有分歧的見解,重要不雅點有以下幾種:(1)憲法實行的基礎方法是憲法遵照和憲法實用。(2)憲法實行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立法實行,二是說明實行;(3)憲法實行的方法有憲法的遵照、憲法的履行、憲法的實用、憲法的奉行包養網 四種。(4)憲法實行的方法包含制訂通俗法令、說明憲法、修正憲法、憲法實用、包養 憲法履行、憲法遵照和憲法監視等。[1]
憲法實行是憲法的詳細條則規則及其準繩精力在實際生涯中的貫徹落實,是指國度機關、社會組織和國民小我在實際生涯中遵照和履行憲法的詳細條則規則及其準繩精力的運動。從我國的憲法文原來看,憲法遵照和憲法履行是我國憲法實行的重要方法,此中憲法遵照是一種消極的憲法實行方法,著重不違憲,而憲法履行是積極自動的憲法實行方法,它誇大應用憲法來處置詳細工作,憲法說明、憲法修正、依憲立法等在必定水平上也屬于憲法履行的情勢并各具特點。而憲法監視,則是一種擔任違憲審查的特別的憲法實行方法。[2] 至于“憲法實用”,它并不是我國憲法文本中的概念,而是一個學術概念。依包養網 照傳統熟悉,法令實用即司法,憲法實用就是指憲法的司法實用,也就是由法院直接根據憲法來處置憲法膠葛案件,無疑這種“憲法實用”在本質上就是由法院擔任違憲審查,顯然在憲法明白規則由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監視憲法的實行”確當下中國,這種由法院擔任違憲審查的“憲法實用”是不存在的,故也不是我國憲法實行的方法。
在憲法實行的各類方法中,“憲法遵照”只是一種消極的憲法實行方法,甚至嚴厲說來,它不是一種自力的憲法實行方法,由於憲法包養網 實行的任何運動都必需遵照憲法。憲法說明和憲法修正,就其內在的事務而言屬于憲法創制的范疇,就其經過歷程來說也可以說是一種憲法實行的運動,但顯明不是常態的憲法實行方法。而“依憲立法”(即“憲法的立法實用”),立法機關只是把憲法作為制訂法令時的根據,而不是直接將憲法實用到詳細的案件中往,顯然還有一個“再實用”到詳細案件的題目。至于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視”(即“憲法的監視實用”,亦即違憲審查)卻迄今為止尚未有用展開。為此,我們不由要問:莫非我國憲法的實行就沒有其他方法嗎?特殊是在當下中國,外行政法律和司法實行中,莫非我國的憲法真的沒有效嗎?當下中國憲法的實行無門嗎?
我們的答覆能否定的。憲法不只是立法的基本和根據,是違憲審查的根據和尺度,並且應該是法令實用的說明根據。盡管這里所述的“法令實用”是指通俗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利用通俗的法令處置詳細案件的運動,不包含憲法的實用,但基于憲法的最高效率,法官等法令實用者“必需遭到憲法的束縛”、“以合適憲法的方法來懂得并實用法令規范”[3]。在當下中國,我國憲法可以並且應該經由過程法令實用中的“依憲釋法”方法得以實行。“依憲釋法”恰是法令實用中憲法實行的方法,更是當下中國主要的憲法實行之門。
(一)是合憲性說明,仍是依憲釋法?
所謂“依憲釋法”,是指法令實用者(包含寬大司法者和行政法律者)在實用法令時根據憲法的規則和精力來說明所要包養 實用的法令條目的運動。“依憲釋法”是法令說明中一種主要說明方式——“依憲說明”的利用運動。
需求指出的是,對于“依憲說明”這一法令說明方式,學者們普通稱之為“合憲性說明”或許“合憲說明”,也包養網 有學者稱之為“合憲法令說明”或許“合適憲法的法令說明”。在此,之所以未應用“合憲性說明”等概念,而主意應用“依憲說明”的概念,重要是由於有很多學者把在違憲審查中那種若法令不顯明違憲則說明為合憲的“合憲推定”準繩也叫做 “合憲性說明”,招致“合憲性說明”概念至多有兩種寄義:第一種寄義是指在違憲審查中將不顯明違憲的法令,說明為合憲;第二種寄義是指在法令實用中按照憲法來說明法令。今朝境表裡均有很多學者將這兩種分歧的“合憲性說明”混為一談,這很晦氣于題目的會商。顯然,我們有需要將這兩種包養 情況的“合憲性說明”差別開來,筆者提出把第一種寄義的所謂“合憲性說明”稱為“合憲推定”,將第二種寄義的所謂“合憲性說明”叫做“依憲說明”,以便更好地域分它們。
值得一提包養網 的是,近年來也有其他學者對“合憲性說明”概念提出了質疑,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和德國粹者的不雅點,以為我國年夜部門學者混雜了“合憲性說明”與“基于憲法的說明”這兩個分歧的概念,學者們心目中的“合憲性說明”在現實上是“基于憲法的說明”,“合憲性說明”是規范審查中的一種特別軌制,它的最基礎目標是為了保全規范,即經由過程選擇合憲的法令說明來防止宣布規范違憲,而“基于憲法的說明”是指在個案頂用憲法的規則或精力將法令中的普通條目或不斷定法令概念詳細化。[4]
筆者認為,與有多種寄義的“合憲性說明”及“基于憲法的說明”概念比擬,“依憲說明”更能正確地表達其寄義。而“依憲釋法”是“依憲說明”這一法令說明方式在法令實用中的詳細利用運動。
(二)依憲釋法是法令實用中憲法實行的方法
沒事,請早點醒來。來,我媳婦可以把事情的經過詳細的告訴你,你聽了以後,一定會像你的兒媳婦一樣,相信你老公一定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外行政法律和司法實行中處置詳細案件而實用法令時,法律者和司法者停止“依憲釋法”,按照憲法的規則及其精力來說明所要實用的法令條目,利用憲法來斷定法令條目的寄義,顯然在詳細案件的處置中相干法令條目獲得實用的同時,相干憲法條目也得以實用,由此“依憲釋法”在現實上成了憲法實用的一種方法,所以我們說“依憲釋法”是憲法實行的一種方法。
或許會有人提出質疑,“依憲釋法”只是法令說明的一種方式即依憲說明的利用運動,怎么是一種憲法實用的方法、憲法實行的方法呢?更況且,如後面所述的,依照傳統不雅點,憲法實用是指由法院擔任違憲審查,包養 故今朝在中國不存在。但筆者認為,為了推動我國憲法的實行,我們有需要用成長的目光、開放的視野來熟悉憲包養網 法實用以及憲法實行。
在現實上,我法律王法公法學界“法令實用”概念的內在曾經在成長。依照傳統的熟悉,法令實用即司法,僅僅是指司法包養 機關以法令為根據來裁判案件。但后來的立法實行修改并成長了這一熟悉。1989年《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明白規則:詳細行政行動“實用法令、律例過錯的”,國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許部門撤銷。顯然,法令實用的主體不再限于司法機關,還包含行政機關。也就是說,晚期的法令實用僅是法院利用法令處置詳細案件,此刻成長為包含行政機關利用法令處置各類詳細行政事務在內的一切行政法律和司法運動。
異樣地,對于源自“法令實用”的“憲法實用”,也應該用成長的、開放的目光來對待,不克不及將“憲法實用”僅僅懂得為憲法的司法實用,特殊是不克不及只把“憲法實用”懂得為由法院擔任違憲審查,即法院在憲法訴訟中詳細利用憲律例范來處置憲法膠葛案件。實在,憲法學界早已有學者將全國人年夜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視(監視實用)和立法運動(立法實用)等看作是憲法實用的方法。在漢語辭書中,“實用”是“合適應用”的意思。憲法實用就是適合地應用憲法,或許說,憲法實用就是“憲法利用”,是利用憲法處置詳包養 細題目的運動,天然也就不限于法院用憲法作為裁判根據來處置憲法膠葛案件。既然我們可以把將憲法作為立法根據的人年夜立法、將憲法作為審查根據的憲法監視運動,都視為憲法實用的方法,那為什么不成以把通俗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通俗的行政法律和司法運動中實用法令時把憲法作為所要實用法令的說明根據的“依憲釋法”運動也視為一種憲法實用的方法、一種憲法實行的方法呢?![5] 誠如我國臺灣地域一位學者指出的:“合憲性說明系以法令為對象,性質上屬法令系統說明,在其詳細化的經過歷程中,須對憲法加以詮釋,一包養 方面在于保全法令,以保護法次序的安寧,他方面亦在展開憲法,以實行憲法的規范效能。”[6]
二、法令實用中憲法實行的特色
作為憲法實行的方法,與憲法遵照、立法實用(依憲立法)、監視實用(違憲審查)等憲法實行方法比擬,“依憲釋法”有著本身的特色:
(一)直接性
“依憲釋法”這種憲法實行的方法,它既分歧于憲法的立法實用即立法機關直接根據憲法來立法,也分歧于憲法的監視實用即特定的違憲審查機關直接實用憲法來處置違憲膠葛。眾所周包養 知,行政機關和通俗司包養 法機關普通不直接根據憲法來處置案件,而是根據立法機關所制訂的法令來任務,它們在處置詳細案件時直接實用的是法令而不是憲法,憲法的感化是作為行政法律者和司法者在實用法令時說明法令的根據。正由於這般,所以我們包養 說憲法經由過程“依憲釋法”包養 的方法在法令實用中的實用是一種直接實用、直接實行。
對于“依憲釋法”直接實用憲法、直接實行憲法的特色,有學者提出了質疑,以為憲法實用只能是直接實用而不成能是直接實用,依憲釋法對憲法的實用是直接實用而非直接實用。[7] 實在,這是對特定語境下“憲法的直接實用”之說的曲解!
依憲釋法包養網 是法令實用者在實用法令時直策應用憲法來說明并斷包養網 定所要實用的法令條目的寄義。就這一說明運動自己而言,無包養疑“依憲釋法”就是憲法的一種直接實用。更況且,“依憲釋法”直接依據憲法來斷定相干法令條目的寄義,并不是普通地斷定法令條目的寄義,而是在詳細案件中依據憲法對所要實用的詳細法令條怒不可遏。目停止說明而斷定寄義,甚至合適“法令實用”是將抽象的規范實用于詳細案件的傳統說法。也恰是基于此,所以我們以為依憲釋法是憲法實用的方法,是憲法實行的方法。
但是,為什么說“依憲釋法”是一種直接實用憲法的方法呢?這重要是由於,持久以來我們將“法令實用”以及“憲法實用”當作就是直接援用相干法令或憲法條目作為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置的直接根據,而“依憲釋法”并不是將憲法作為裁判或處置的直接根據,而是在裁判或處置的說理部門將憲法作為所要實用的相干法令條目的說明根據。恰是為了與今朝我國通俗的法令實用實行中直接援用法令作為裁判或處置的根據這一種“法令的直接實用”差別開來,并與傳統實際上把那種直接援用憲法作為裁判根據的做法叫“憲法實用”(亦即“憲法的直接實用”)區離開來,所以我們將這種只是在通俗的法令實用中將憲法作為所要實用法令的說明根據的“依憲釋法”稱之為“憲法的直接實用”。換句話說,就在法令實用時直接按照憲法來斷定所要實用的相干法令條目的寄義而言,“依憲釋法”就是一種憲法的直接實用,但就其所觸及的某一路詳細案件的終極處置根據來說,絕對于“法令實用”和“憲法實用”的傳統寄義,“依憲釋法”則是一種憲法的直接實用。在通俗的司法和通俗的行政法律中,作為裁判和處置的根據,直接實用的還是法令,而不是憲法(假如直接實用的是憲法,那就是憲法訴訟案件,而不是通俗的訴訟案件或行政法律案件了,那將與我國現行的訴訟軌制不相符,缺少符合法規性),當然這時所實用的法令條目曾經過“依憲釋法”而包括了相干的憲法精力。包養網恰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說“依憲釋法是憲法的直接實用”。
並且,關于憲法的直接實用,在國外早就有相干的實際和實行,并非我國粹者的“首創”。德國的基礎權力“第三人效率”實際重要就是誇大按照憲法上的基礎權力來說明平易近律例范,將基礎權力的精力“放射”到平易近律例范之中往,再以該平易近律例范實用私家間膠葛,它誇大的是基礎權力的“直接的第三人效率”[8],就是一種“直接實用實際”[9]。在japan(日本),憲法學界和司法實行中也存在將憲法上的基礎人權規則直接實用于私家間關系的“直接實用說”。[10] 當然,德、日等國的憲法基礎權力在私法中“直接實用說”與這些國度保持公私法涇渭清楚的傳統親密相干,但在不將憲法作為案件處置的直接實用根據這一點上,依憲釋法與它們是雷同的,都是誇大案件直接實用的還是通俗法令,憲法只是經由過程作為說明通俗法令的根據之方法而直接實用于案件中。[11]
此外,值得留意的是,依憲釋法的直接實用憲法之特色分歧包養網 于曩昔那種“實用法令就是直接實用憲法”之說。關于“法令根據憲法制訂,實用法令就是直接實用憲法”的熟悉,經不起細心斟酌。法令實用所實用的是法令,憲法實用所實用的是憲法,二者是分歧的。當然法令是根據憲法而制訂的,法令實用有利于憲法的貫徹落實,但法令實用并紛歧定直接實用憲法。實行證實,假如法令實用者在法令實用時沒有憲法思想,不理解展開依憲釋法,不知或不愿或不會按照憲法來說明法令,而只是簡略、機械地實用法令,那確定達不到直接實用憲法的後果,甚至極有能夠呈現誤解法令、背叛憲法精力的題目。[12] 2009年3月,在上海打工的河南省寶靈市鄉村青年王帥在上海的收集上發帖告發故鄉守法征地被本地公安機關以“譭謗當局”為由跨省追捕一案[13] 就是一個典範的例子。可以說,依憲釋法是法令實用不違反憲法的保證,它才是真正的直接實用憲法。
(二)自動性
依憲釋法這種實行憲法的方法,雖是“直接”的,但它又是“自動”的,它與主動的“憲法遵照”分歧。“遵照”誇大的是不違背,故“憲法遵照”是主動的憲法實行方法,而“依憲釋法”雖是直接實用憲法,但它是自至於她,除了梳洗打扮,準備給媽媽端茶,還要去廚房幫忙準備早餐。畢竟這裡不是嵐府,要侍奉的僕人很多。這裡只有彩修動的,它誇大法律者和司法者自動應用憲法來說明法令。並且,在通俗的法令實用中法律者和司法者普通不會往斟酌憲法的遵照題目,只要展開依憲釋法,憲法遵照才會進進他們的視野,由此可以說“依憲釋法”仍是法令實用中憲法遵照的退路,自動的“依憲釋法”可以增進主動的“憲法遵照”。
三、法令實用中憲法實行的意義
(一)包養網 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可讓中國憲法在當下普遍實行起來
簡直,違憲審查是憲法實行的要害和保證,而依憲立法是將絕對抽象的憲律例范詳細化進而落到實處的主要環節,同時也是依憲釋法的條件和基本,這兩種憲法實行方法值得我們進一個步驟器重。但是,違憲審查和依憲立法包養 究竟是個體機關的職責,在年包養 夜大都情形下,只要多數法令人介入此中,更況且今朝我國的違憲審查機制尚未真正有用運作起來,而在依憲立法方面召開立法聽證會、公布立法草案征求看法等平易近主立法運動在近些年來才起步,年夜大都國民尚未介入此中。正由於這般,直到明天人們都感到我國憲法還沒有獲得很好的實行,沒有幾多用。
顯然,法令實用中的依憲釋包養 法這一種憲法實行的方法,可以或許讓更多的法令人餐與加入到憲法的實行運動中來。行政法律和司法實用是在一個國度中觸及面最廣的法令運動,寬大行政法律者和司法者外行政法律和司法運動中實用法令時積極展開依憲釋法運動,無疑可讓我們的憲法獲得最普遍的實行,並且可在當下就得以實行。
可以說,依憲釋法是我們每個法令人可以做並且此刻就可做的、當下就能讓人看到盼望的憲法實行方法,它可初步處理“憲法無用”的題目,當然它并不克不及處理今朝我國憲法實行的一切題目,但至多可以讓我們的憲法在當下就開端實行起來。
有需要誇大的是,將依憲釋法作為憲法實行的方法,并不是將它視為憲法實行的獨一方法,它并不排擠、更不代替違憲審查、立法實用、憲法遵照等憲法實行方法,并不是一些學者所批駁的“舍本逐末”[14],只是誇大我們不克不及疏忽了“依憲釋法”這一種憲法實行的主要方法。將依憲釋法作為憲法實行的一種方法,是對我國憲法實行途徑和方法的一種積極摸索,它將年夜年夜拓寬憲法實行的渠道和范圍,并將無力地推進我國憲法確當下實行,晉陞憲法實行的實效。
(二)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有利于保護法制的同一
任何一個法治國度都請求該國的法令構成一個以憲法為首的、互不牴觸的、完全同一的系統,保護法制的同一是一項基礎請求。法制同一的要害在于憲法威望的保護,只要一國中一切法令律例的制訂和履行(包含它們的說明)都向憲法這一法律王法公法制的最高尺度看齊,不與憲法相抵觸,該國的法制才有能夠同一。
保護憲法的威望和法制的同一,最主要的手腕當然是違憲審查。但違憲審包養網 查只是事后的個體解救,而依憲釋法是法令實用者簡直天天展開的常常性任務,且它能自發堅持全部法令系統合適憲法,其保護法制同一的感化不比違憲審查差,甚至有時更有成效。正如一位學者所指出的:合憲法令說明(亦即“依憲釋法”)“更器重律例間靜態的意義串聯,而非靜態的由上而下的同一。宣佈法令違憲異樣有助于法令同一,但能夠是以錯過了在代表立國幻想的憲法與代表社會新動力的法令之間發明或發明讓步點的契機,只要透過合憲法令說明的恰當應用,可以使憲法條則之間、法令條則之間、甚至憲法與法令之間,更親密的整合,也使憲法的應然與社會的實然之間由辯證而統合。”[15] 特殊是在違憲審查尚未有用運作的我們國度,依憲釋法或許更應成為保持法制同一的主要途徑。
(三)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有助于憲法文明的建構
從世界范圍來看,簡直一切國度都有憲法,但列國憲法的內在的事務不盡雷同,特殊是列國憲法實行的成果差異很年夜。其緣由是多方面的,但此中憲法文明是一個很是主要的影響原因。所謂憲法文明,是指一國國民在持久的社會生涯經過歷程中所構成的有關憲法景象并直接影響人們憲法行動的、具有廣泛性并絕對穩固的社會意理和不雅念的總稱,重要表示為社會廣泛存在的包養 憲法心思和憲法不雅念。憲法文明影響著立憲的內在的事務,更決議著行憲的成果。列國的憲政實行充足表白,憲法文明是憲政得以存在包養網 和保持的主要基本。沒有憲法文明,憲法就不成能真正得以實行,也就不成能有憲政。憲法文明條理低,憲法的實行狀態就差,憲政水平就低;憲法文明條理高,憲法的實行狀態就好,憲政水平就高。在很年夜水平上,一個國度的憲法文明決議著一個國度憲法的命運。[16] 憲法文明的建構對于憲法的實行來說,是相當主要的。在很年夜水平上,中國憲法實行的將來命運取決于憲法文明的養成。[17]
但是,在培養一種尊憲、守憲、執憲、護憲的憲法文明方面,“依憲釋法”正好有助包養網 于做到這一點。“依憲釋法”請求寬大法令實用者在實用法令時按照憲法的規則及其精力來說明相干的法令條目,這無疑可使憲法的理念和精力逐步融進一切的行政法律和司法任務以及寬大國民的生涯中往,將極年夜地推進全社會人人心中有憲法,個個講憲法,不時斟酌到憲法,增進全社會憲法理念的普及、憲法認識的晉陞以及憲法文明的構成,進而推動憲法的周全貫徹實行。
注釋:
* 本文是作者所掌管的國度社科基金項目“法令實用中的憲法實行研討”(10BFX025)的研討結果之一,系江蘇高校區域法治成長協同立異中間結果。
[1] 拜見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級教導出書社2000年版,第349頁;董戰爭、韓年夜元、李樹忠著:《憲法學》,法令出書社2000年版,第143頁;鄭賢君主編:《憲法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450頁;馬新福、任喜榮、于立深著:《憲法學》,吉林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350頁。
[2] 上官丕亮:《憲法文本中的“憲法實行”及其相干概念辨析》,載《國度查察官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
[3] 韓年夜元:《論審訊自力準繩的憲法效能》,載《姑蘇年夜學學報(法學版)》2014年第1期。
[4] 王鍇:《合憲性說明之反思》,載《法學家》2015年第1期。
[5] 上官丕亮:《憲法實行的三年夜誤區》,載《四川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14年第5期。
[6] 吳庚:《政法實際與法學方式》,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365-366頁。
[7] 謝維雁:《“憲法直接實用論”質疑》,載《法商研討》2011年第2期。
[8] 拜見[德]康拉德•黑塞:《聯邦德國憲法綱領》,李輝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84-287頁。
[9] 拜見陳新平易近:《法治國公法學道理與實行》(上),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73頁。
[10] 拜見[日]蘆部信喜:《憲法》(第三版),林來梵等譯,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97-101頁。
[11] 上官丕亮:《當下中國憲法司法化的途徑與方式》,載《古代法學》2008年第2期。
[12] 拜見海亮:《在現行體系體例下法院仍應直接實用憲法》,載《法學》2009年第4期。
[13] 詳見王英俊、王帝:《一篇帖子換來被囚八日》,載《中國青年報》2009年4月8日第6版。
[14] 拜見姚國建:《另辟門路仍是舍本逐末?——也論合憲性說明對憲法實行的意義》,載《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9第1期。
[15] 蘇永欽:《合憲性把持的實際與現實》,月旦出書社股份無限公司1994年版,第120頁。
[16] 拜見上官丕亮:《憲法命運的文明建構》,載《政治與法令》2004年第5期。
[17] 上官丕亮:《論憲法實行的文明基本》,載《哈爾濱產業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14年第4期。
作者簡介:上官丕亮,姑蘇年夜學王健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起源:《法學評論》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