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易近意與司法之間的關系是近兩年來包養網的熱點話題。論爭各方所涉的內在的事務相當普遍,但歸納綜合起來最具基本性或焦點性的應當是如許三個題目:一是司法除了重視凝集在法令中“法中平易近意”之外,還要不要吸納尚未被法令接收的“個案平易近意”?二是司法除了在個案中吸納陪審員看法這種“軌制平易近意”之外,還應不該吸納諸如媒體對個案所表達的“事務平易近意”?三是司法除了需求表現法官專門研究技巧的“身手感性”之外,還需不需表現民眾思想的“通俗感性”為彌補?這三個題目在本文的謎底是確定性的:包養網“法中平易近意”的直接、抽象與滯后性,決議著它需求以直接、詳細和應時的“個案平易近意”來激活;陪審軌制所生的“軌制平易近意”代表性嚴重缺乏,需求以“事務平易近意”來彌補;法包養官的“身手感性”的嚴厲性、精英性和封鎖性缺乏以應對社會現實、含混規范等疑問題目,需包養網求借助“通俗感性”輔助其公道處理。需求起首指出的是,這里的定位和目的很主要。即直接平易近主、事務平易近意、通俗感性充任的只是“幫助”腳色,其與直接平易近主、軌制平易近意、身手感性的配合目的是:司法的協調與公平。
一、平易近主的博弈:直接平易近主與直接平易近主
平易近意是平易近主的根源,平易近主的實質是平易近意。是以在會商中兩者常常被交換應用,作為相通的兩個概念。平易近主以其存在方法為劃分尺度,可以區分為直接平易近主和直接平易近主。直接平易近主是未經立法法式上升為法令的平易近意表達方法,直接平易近主則是顛末立法法式上升為法令的平易近意表達方法。直接平易近主遠先于直接平易近主而呈現,后者是疇前者成長而來,是顛末很長時代對直接平易近主慢慢鑄造與改良而構成的更為公道、更為有序的平易近意表達或階層統治方法。所以,直接平易近主是直接平易近主的高等階段,古代平易近主均以直接平易近主為其軌制design,或許說古代平易近主的要義在于平易近主立法。很多否決司法直接吸納個案平易近意的論者恰是據此而提出如許的不雅點:法官嚴厲實用法令的自己就曾經表現了平易近意,個案平易近意只能經由過程立法法式上升為法令后才應當被司法所吸納。尤其在刑事司法範疇,這種不雅念借助罪刑法定準繩被推重到了極致。
此刻的題目是,顛末立法法式凝集平易近意而構成的直接平易近主,不成能是完善無缺的。起首,它必定存在著平易近意的籠罩度題目,立法不成能接收所有的平易近意甚至連“年夜大都”都很難到達。其次,假定到達了第一點的請求,社會形式的變遷必定惹起平易近意的變更,這也會發生“前平易近意”與“后平易近意”的脫節與沖突。其三,立法處理的是抽象題目,司法追蹤關心的是詳細的個案,因此立法所凝集的抽象平易近意難以知足司法處理個案的詳細請求。再者,立法法式的啟動并非一朝一夕、垂手可得的,而實際題目的處理則是時不待我、不成久等的,長時光地等候立法例能夠變成了不成逆轉、難以整理的嚴重后果。尤其是在法治上才踉蹌學步的我國,立法吸納平易近意的水平和順應社會的才能還相當低,是以前述題目也就加倍凸顯。正若有論者所指出的:“中國的情況是:選舉平易近主還不成熟、議會協商平易“小姐好可憐。”近主因人年夜代表的本質與專職性題目而年夜打扣頭、立法中的大眾介入機制還不敷暢達有用、司法本質與司法自力性還難以獲得保證,等等。這招致中國的法令生孩子線的三個基礎缺乏:平易近主缺乏、介入缺乏以及司法公平缺乏。在這種情形下,關于個案公理的題目便經常在體系體例之外采取社會活動的情包養網勢——群體性事務、信訪或許國民提出書(往往有大包養網 花園批學者介入推進)來睜開。”在如許的近況之下,“經由過程直接平易近主橋梁處理司法與平易近意的沖突”這一途徑的包養“馬后炮”後果是可想而知的。
法令作為一種直接平易近意,是由代議平易近主的直接性決議的。這種平易近意反應上的直接性同時也埋下了個案平易近意與法令自己的沖突。只包養需代議平易近主依然存在,這種沖突就是永恒的。固然,直接平易近主不完善并不料味著要回到直接平易近主,不是要用直接平易近主調換直接平易近主。可是,盡對謝絕表現直接平易近主的個案平易近意參與司法,也并非明智之舉。借用蘇力傳授的話就是:“謝絕平易近意不只政治上不明智,司法上很無害,並且在法令思想上也是封鎖和不求長進的,是另一種法條主義。”平易近意在相當年夜的水平上表現著社會生涯和成長的實際,尤其是顛末司法過濾的感性平易近意。而生涯在連續流變、社會在不竭成長,使得立法帶有自然的滯后性。鑒此,法令要表現平易近意,也要順應社會;司法要忠于法令,也要吸納平易近意。司法需求吸納平易近意的意義,在于讓司法更切近實際、合適社會需求、順應社會成長,還在于消解立法的滯后性。
東方國度為緩解兩種平易近主的沖突,所采取的是將政治介入轉換為法令題目、歸入司法法式的戰略。好比,美國司法審訊經過歷程重要采用三種方法:法官的“公道化法令剖析”、陪審團審訊以及作為“法令訴訟”的政治介入。這些辦法將表現個案平易近意的直接平易近主歸入司法軌道,將政治立場轉化為權力懇求,以訴訟法式替換政治介入,為個案平易近意開辟了一條進進司刑場域的通道。反不雅我國今朝的做法,很多本可以作為法令題目處理的題目,卻反而轉為政治介入,個案題目被本質性地輿解為一個立法與政治題目,司法包養網心得的法式被棄捐一旁,而題目的終極處理往往直接借助高等政治威望而不符合法令定機構與法令感性。個案公理中社會活動情勢的廣泛化證實了中公民主與法治的懦弱性,全部社會仿佛處于一種“無軌制”的狀況。鑒此,美國的經歷值得鑒戒。依筆者之見,我們應該采取直接平易近主為主輔以直接平易近主的司法平易近主形式。即在普通或盡年夜大都情況下,法官必需嚴厲依照法令規則來司法,充足表現曾經凝集在法令之中的平易近意。但在特別情況下,可以恰當的借助平易近意,以補充直接平易近主之缺乏,以加強法令的社會順應才能,以開釋個案平易近意、避免其轉化為年夜範圍的政治介入。包養網美國的“公道化法令剖析”,是今朝我們可以鑒戒的現成之道;而作為“法令訴訟”的政治介入,則與我國粹界主意的“公益訴訟”類似,應該及早立法付諸實行。
二、平易近意的延展:軌制平易近意與事務平易近意
在支撐個案平易近意參與司法的論者中,對于個案平易近意以什么方法參與的題目仍存不合,較多的論者主意經由過程軌制性的道路來吸納個案平易近意。此中又以完美陪審員軌制的不雅點居多,來由是陪審員軌制是法令規則的軌制。司法實行中,陜西高院本年4月開端試包養行“國民代表制”,即約請若干名國民代表聽審并在庭審爭辯之后對案件的現實和法令題目頒發看法。河南高院在二審逝世刑案件的審理中試行異樣軌制,謂之“逝世刑二審征求看法”。題目在于,陪審軌制雖能在某種水平上表現司法平易近主,但經由過程陪審員所反應的平易近意是極為無限的。尤其是我國的國民陪審軌制,以具有必定的文明條理和法令常識為選聘前提。這種高準進前提使得所選的陪審員盡年夜部門是機關、集團任務職員或許人年夜代表、政協委員,很多通俗蒼生卻被消除在外。並且,我們的陪審員也不像英美陪審團成員那樣隨機拔取,其大眾代表性更是值得猜忌。是以,本文筆者并不否決完美陪審軌制,但以為不克不及是以而否定個案平易近意參與司法的其它道路。而從有關報道的先容來看,“國民代表制”的代表性狀態并不比陪審制強幾多,盡管河南高院的做法具有補充二審不履行陪審員軌制空白的感化。是以,對于轉化為社會事務的很是案件,經由過程陪審軌制和國民代表制來吸納事務平易近意,的確可以說是無濟於事、無濟于事。
值得一提的是蘇力傳授經由過程對許霆案平易近意吸納經過歷程的剖析,提出司法吸納平易近意的“經過歷程形式”,即“一審訊決嚴厲依法,判決發布后,激發社會追蹤關心,也激起了下級法院的追蹤關心,在社會和法令配合體的爭辯中逐步構成了關于此案的法令和品德共鳴,顯現了處置此案的較好法令計劃;二審法院將案件發還重審,迫使重審法官更有用且均衡地斟酌法令規則和社會共鳴,并按照軌制和法式的請求取得最高司法權對重審訊決的承認。”歸納綜合地說,就是一審嚴厲依法判決,要不要吸納事務平易近意由二審來決議。依照這種思緒,大要“難辦案件”都要走發還重審之路。這不只由于一、二審往復折騰招致審訊效力低下、司法資本揮霍,並且有悖于法令關于發還重審的規則。依照我法律王法公法律規則,發還重審的情況重要是兩種:一是現實不清、證據缺乏;二是法式守法能夠招致案件不克不及獲得公平處置。對于前一種情況,二審查清現實后還可以直接改判。而事務平易近意對司法的感化,不只僅在于現實或法式上,還能夠是諸如科罪量刑之類的實體法令題目有更為公道的主意。后者應由二審直接改判,若為吸納平易近意而將后者發還重審則屬守法。
像許霆案那樣的很多網平易近對案件的見解和呼聲,一審法院是不成能置若罔聞、聞而不聽的。在筆者看來,各級法院都要隨時而自動地追蹤關心平易近意、當令而依法地吸納平易近意,而不只僅是由下級法院或二審法院來決議某個案件要不要吸納平易近意。那么,能否有能夠由審案法官直接往搜集經由過程收集或其它媒體的表達出來的包養網事務平易近意?這是行欠亨的!一是由於審案法官沉重的任務壓力,二是由法院對事務平易近意的搜集積極性和自發性題目,依附審案法官搜集事務平易近意的思緒不具可行性。是以,除了完美陪審軌制外,各法院還應當有個同一而通順的搜集個案平易近意通道,這包養行情可以鑒戒美國“法庭之友”的做法。好比在法院開設“法庭之友”,由專人擔任搜集平易近意。“法庭之友”可以法院的“平易近意溝通”機構聯合,或附設于法包養網院研討室、審訊治理辦公室。搜集的方式除了一些專門研究題目約請專家向法院供給看法書外,其他的由當事人之外的小我、集團以及當局等自動向法院提交對案件裁判的看法書。最好是守舊internet,以便大眾對案件頒發看法。所搜集到的看法,要實時經案件地點的營業庭轉交審案法官,以備剖析吸納,或許經由過程挑選并回納分類呈交分擔引導批轉。至于美國做法中的由當事人批准而提交看法書則年夜可不用,要讓平易近意不受拘束頒發而不受當事人的制約。
事務平易近意的征詢搜集,終極的落腳點或本質性你為什麼要嫁給他?其實,除了她對父母說的三個理由之外,還有第四個決定性的理由伊森她沒說。意義在于平易近意被吸納到司法裁判中。對于事務平易近意的吸納,是不成能不經審查而一股腦兒的搬進司法裁判中往的。不然,司法裁判就成了年夜雜燴,也形不成一個斷定性的結論。並且,那樣做不是在適應平易近意,而是“服從”或“屈服”。是以,審案法官包含合議庭成員對事務平易近意應該在現行法令框架之內予以剖析審查。這種剖析審查后吸納的普通規定就是遵守“年夜數法例”,即以采納大都、集中的看法為準繩。由於只要大都的、集中的看法才更接近公意,才更表現平易近情。值得留意的是,即便事務平易近意“一邊倒”而構成共鳴,也須與法令相合適、最少不得與法令精力相背叛,也須對其停止符合法規性審查。這是法治準繩的請求,也是法官必需保持的底線。可是,這是以法令界線了了為條件的。在呈現法令上“說明不清”的難辦案件時,好比對刑法文義說明的鴻溝斷定或“過渡類型”回屬題目,往往需求平易近意的參與或站在社會普通人的態度上而為判定。恰是這里,才是 “年夜數法例”和“論辯共鳴”施展感化的最年夜舞臺。基此熟悉,本文主意事務平易近意的吸納規定應當是:一是剖析挑選構成大都看法,法官不得盡情或許基于不合法斟酌而拔取平易近意;二是守住法令底線,任何與法令相抵觸的結論都應予消除;三是法令含混鴻溝的判定(過渡類型的回屬)以共鳴為尺度或實用“年夜數法例”,法官的看法不得與之絕對抗;四是窮盡說明包含平易近意參與后依然說明不清的,則應有利原告。
三、感性的互補:身手感性與通俗感性
法官的思想被以為代表著司法專門研究的“身手感性”,民眾的思想則屬于“通俗感性”。這兩種感性畢竟是對峙的仍是互補的?主意司法個人工作化的論者往往以為司法範疇只能由身手感性而不允許通俗感性的存在,這顯然是把兩種感性對峙化。而主意司法平易近主化的論者則以為兩者是可以兼容并且必需以通俗感性來補充身手感性的缺乏。這在往年十月賀衛方與陳忠林兩位傳授關于“中法律王法公法治應當如何向前走”的論辯中,表現的極盡描摹。賀傳授以為法令人是尋求法令個人工作的一種自洽。他們的自力性,他們的行動風范、說話以及個人工作倫理,剛好是最有價值的工具。是以“果斷不答應法官在詳細個案中心用常理、知識或許國民群眾的感到、普通人生的年夜事理來判定”。陳傳授則針鋒絕對:法官“必需嚴厲按照”的法,必需是以知識、常理、常情,以國民的基礎感到,以人生的基礎事理為基本、為魂靈、為限制來懂得的“法”。筆者以為,法官的身手感性與民眾的通俗感性之間存在著辯證的同一,兩者在司法中應當是可以兼收并蓄的。上面以刑事司法為例加以證實。
在刑事司法中,通俗感性的感化表現在認知、科罪和量刑三個方面。起首是認知。認知屬于現實認定范疇,在審訊經過歷程中重要是指社會現實,即作為司法認知條件的“眾所周知”的現實。這種“眾所周知”的社會現實,對于當事人(刑事訴訟中重要是控方)來說是與免證范圍,但法官則必需基于必定的依據予以認定。這種依據可所以法官的生涯感觸感染,需要時則須借助通俗感性來判定能否“眾所周知包養平台推薦”。其次是科罪。科罪包含應否認罪包養和應定何罪兩個條理。在他不由停下腳步,轉身看著她。能否科罪條理上,通俗感性重要參與“質”的範疇,即對刑法第13條“但書”規則中的“情節明顯稍微迫害不年夜”的判定。而在應定何罪條理,通俗感性重要在刑法含混概念的邊沿寄義和規范性犯法組成的說明以及“過渡類型”(中心類型)的回屬判定上施展感化。由于含混概念和規范性組成要件的存在,招致像許霆案那樣的實際行動畢竟應定此罪仍是彼罪迷惑的“過渡類型”(中心類型)存在,這是需求借助“社會普通人”的“猜測”即通俗感性來說明和判定。最后是量刑。通俗感性參與量刑表現在對科罰輕重的考量上,包含能否予以免刑、能否判處緩刑、應否裁奪加重和應否判正法刑。免刑中的“犯法情節稍微”、緩刑中的“不再迫害社會”、酌減中的“特別情況”和逝世刑中的“罪惡極端嚴重”等前提,其裁量空間很年夜,通俗感性的參與有助于法官對其作出對的判定。
上述諸方面的通俗感性參與,使得刑事司法取得實體上公平。通俗感性的參與,使得司法認知中“眾所周知”有著扎實的社會現實支撐;在說明刑律例定、斷定邊沿寄義、區分罪的界線、判定類型回兒媳包養網,就算這個兒媳和媽媽相處不融洽,他媽媽也一定會為兒子忍耐。這是他的母親。屬以及科罰輕重裁量上借助“社會普通人”評判,使得法官的“身手感性”與大眾的“通俗感性”互動互補,從而使得刑事裁判取得堅實的人道基本,甚至加倍深入地表現法令的本意。之所以這么說,這是由於社會大眾在這些方面的認知更為獨到。“法令的性命歷來就不是邏輯,而是經歷”(霍爾姆斯語),是以較之簡略按照法令所作出判定,具有深摯的生涯經歷積聚的社會大眾的某些直覺或印象或許更為正確。並且,作為通俗感性的個案平易近意盡管包含著復雜的內在的事務,但由于經過的事況過普遍而充足的會商,集中了浩繁人的聰明與熟悉,因此比個體司法機構、多數司法職員的判定有更可托賴的一面。此外,社會大眾器重一些雖未被立法所吸納,但依公平請求卻應予采納的道理或事理,大眾的“裁奪”也更合適生涯邏輯,也更富有人道化顏色。
身手感性與通俗感性在司法中的兼容互補,對于進步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度、公信力進而增進司法協調有相當主要的感化。一方面,通俗感性是自己就是民眾的感性,司法裁判合適或切近民眾感性,取得民眾的包養承認是當然的。另一方面,讓通俗感性參與司法,也就是讓大眾介入司法、介入司法決議計劃的經過歷程,讓大眾提出提出、表達看法、論述來由甚至宣泄憤激。在這個經過歷程包養行情和交涉中可以或許達致共鳴當然好,至多可以或許接收、消解其憤激情感,甚至還能發生“自縛效應”,從而進步裁判成果的接收性。諸這樣霆案那樣改變為社會公同事件的案件,只要將包含現實題目和法令題目向社會開放、與平易近意溝通,并且充足吸納平易近意,才幹讓裁判成果真許諾。不代表姑娘就是姑娘,答應了少爺。小的?這傻丫頭還真不會說出來。如果不是奈努包養網奈這個女孩,她都知道這女孩是個沒有腦子,頭腦很直的傻女孩,她可能會被當場拖下去打死。真是個蠢才 。正獲得社會站在藍玉華身邊的丫鬟彩秀,整個後背都被冷汗浸濕了。她很想提醒花壇後面的兩個人,告訴他們,這裡除了他們之外,還有認同,完成法令後果與社會後果的最佳聯合。正如英國際政部長、包養上議院年夜法官與總包養網排名查察長在提交給議會的司法改造陳述書中所言:“刑事司法軌制的主旨是為大眾辦包養事的,是以,大眾對該軌制的清楚、信賴與介入是極為主要的,……要讓大眾努力于保護司法公平并且信任司法體系有才能為社會供給有用辦事,堅持大眾對刑事司法機構間的傑出溝通長短常需要的”。刑事司法這般,平易近事司法、行政訴訟何嘗不是?尤其是平易近事司法,需求通俗感性參與的空間更年夜。
張延燦,時任福建省莆田市中級國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余文唐包養,時任福建省莆田市中級國民法院審委會委員、研討室主任。
【注釋】
[1]從近年來的情況來看,個案平易近意凡是是經由過程收集等以社會事務的方法表達,司法應予重點追蹤關心的恰是此類平易近意,故本文將軌制外的個案平易近意稱之為“事務平易近意”。
[2]從汗青上看,直接平易近主與直接平易近主之間的相隔時段近2000年。拜見gpcnytz – 江湖豪俠:“直接平易近主和直接平易近主的差別”,載<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1357067.html>(2007-12-30)。
[3]拜見陳景輝:“裁判可接收性概念之檢查”,《法學研討》2009年第4期。
[4]田飛龍:“平易近意、平易近主與司法”,載<http://article包養行情.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 ArticleID=46478>(北年夜法令信息網)包養。
[5]蘇力:“法條主義、平易近意與難辦案件”,《中外法學》2009年第1期。
[6]拜見孫笑俠;熊靜波:“判決與平易近意——兼比擬考核中美法官若何看待平易近意”,載 <http://article.chinala/> 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2693(北年夜法令信息網)。
包養[7]田飛龍:“平易近意、平易近主與司法”,載<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 asp?ArticleID=46478>(北年夜法令信息包養網)。
[8]分辨拜見任虎鵬著:“陜高院:‘國民代表制’一個引爭議的立異”,載2009年6月12日www.qh.xin huanet.com/qhpeace;鄧紅陽:“河南高院院長:逝世刑二審征求看法并非平易近意審訊”,載2009年05月18日http://news. sohu.com/20090518/n264018305.shtml。
[9]周永坤傳授甚至以為“陪審軌制與司法平易近主并不存在必定的聯繫關係”,“即便在平易近主軌制下,陪審制的平易近主性也是豁然的,不是盡對的”。周永坤:“我們需求什么樣的司法平易近主”,《法學》2009年第2期。
[10]蘇力:“法條主義、平易近意與難辦案件”,《中外法學》2009年第1期。
[11]我國陪審員軌制的缺點重要是準進標準過高、腳色錯位和缺乏義務究查軌制,其完美應該針對這些缺點而著手。拜見周振杰著:《刑事法治視野中的平易近意剖析》,常識產權出書社2008年版,第250~251頁。
[12]有專家主意我國的“法庭之友”軌制的啟念頭制應當是:一是取得全部當事人的批准;二是提交的請求被法院批準;三是法院自動請求。見翁公民著:《“法庭之友”軌制與司法改造》,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187頁。本文感到如許的限制過于嚴厲,晦氣于平易近意的聽取。
[13]這是由於大眾看法在司法裁判經過歷程中只是“幫助性來由”或稱“成果導向的來由”,不該代替法令規則這一“操縱性來由”或“裁判根據的來由”。拜見陳景輝:“裁判可接收性概念的檢查”,《法學研討》2009年第4期。
[14]拜見[英]尼爾·麥考米克著:《法令推理與法令實際》,姜峰譯,法令出書社2005年版,第100頁。
[15]對于“存疑時有利原告”規定畢竟能否實用于處理法令題目的場所,實際上仍存爭議。好比,張明楷傳授保持該規定只能用于處理現實存疑題目,邱興龍傳授則以為該規定異樣實用于法令上說明不清的場所。前述不雅點可分辨拜見1、張明楷:《刑法格言的睜開》,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第32~323頁;2、邱興龍:“有利原告論綱——實體刑法上的視角”,載山東天和人lawyer firm 網, www.tianheren.com All Rights Reserv包養平台推薦ed。本文偏向于邱傳授的不雅點。刑法上說明不清的法令題目不少,許霆案畢竟應該定什么罪就連專家們還在爭辯就是一個現成的鮮活例子。人的認知才能是無限的,更況且面臨聚積如山的案件又受審訊刻日之制約的法官,天然只能是像認定現實那樣尋求“絕對真諦”而無法成績“盡對真諦”的。同時,邱興龍傳授的主意也是與刑法謙抑精力相分歧的,正所謂“疑罪從無”、“罪疑惟輕”。
[16]郭輝編纂:“中法律王法公法治應當如何向前走—賀衛方、陳忠林的對話”,載<http://blog. 163.com/hlidemingh/ blog/static/2476508200922305054819/>(2009-03-包養網23)。
[17]至于偵察之外的新證據,由于證據起源符合法規性的請求,準繩上須經偵察機關調取。法官沒有偵察權,不宜直接接受社會大眾供給的證據。但假如該證據只是為判定既有證據之所需或自訴案件的證據,則另當別論。
[18]這是由於刑律例定具有雙重性,它既是裁判規范,更是行動規范。作為裁判規范,可基于法官的“個人工作良知”和“身手感性”予以說明;而作為行動規范,則斟酌社會大眾的熟悉和猜測,參考“民眾思想”和“通俗感性”。以後者“說明不清”或兩者說明或熟悉沖突時,“身手感性”就需借助“通俗感性”來釋疑解惑,法官的“個人工作良知”也應該令其采納“民眾思想”的說明。鄙諺有云:“不知者無罪”,“不教而誅”是法令所不允、良知包養所不忍的。
[19]拜見顧培東:“大眾判意的法懂得析”,載<http://www.bob123.com/lunwen23/19172. html>。
[20]季衛東傳授曾指出:“一切法式餐與加入者都受本身的陳說與判定的束縛。……除非法式的停止顯明不公平。”季衛東著:《法令法式的意義》,載《比擬法研討》1993年第1期(總第25期)。
[21]與之對峙的極端不雅點是:將“讓最后作出科罪量刑判決的法官闊別媒體”作為“完成科罪量刑公平的要害”。拜見汪敞亮著:《科罪量刑社會學形式》,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300~301頁及內在的事務撮要。本文對此不敢茍同,來由容當另文臚陳。
[22]最高國民查察院研討室組織編譯:《一切人的爭議——英國司法改造陳述》,中國查察出書社2003年版,第129頁。